五、公安、卫生等部门在接到受助人员打架斗殴、自残或无理取闹、殴打工作人员的告知后,应及时出警、出诊,采取得力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六、其他行政机关的公务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应告知其向救助管理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老年人、少年儿童和行动不便人员护送到救助管理站。 七、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等对本辖区内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告知、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站。对其中有强行乞讨、扰乱社会秩序的,应进行劝阻和教育,并及时向辖区的公安派出所报告。
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