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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保障其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保持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加强对市区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把下列场所、区域、路段做为重点: (一)主要场所: 党政机关、军事机关、学枝、机场、人口流动量大的车站以及重要的公务和外事活动场所。 (二)主要区域、路段: 1、中山路:广安大街路口、青园街路口、建设大街路口、中华大街路口、维明街路口;公里街至中华大街路段,建设大街至青园街路段。 2、裕华路:维明街路口。 3、青园街:中山路口、槐中路口。 4、维明街:新华路至裕华路段。 二、民政部门应对流浪乞讨人员实施积极救助和保护性救助,及时依法接收公安、城管等部门和单位及个人护送到救助管理站的流浪乞讨人员。指导救助管理站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坚持站内救助与上街救助相结合,尤其是在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和恶劣天气时,及时对流浪乞讨人员实施主动救助。 在城区人流量较大的车站、繁华地段、交通要道等显要位置,设置救助引导牌。 三、公安、城管部门应对在主要场所、区域、路段进行乞讨和露宿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教育,并告知、引导或护送其到救助管理站。 对妨碍交通秩序的流浪乞讨人员,依法予以处罚;对胁迫、利用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进行乞讨谋利以及纠集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强讨恶要的行为人,由公安机关及时予以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卫生部门应组织医疗机构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患者、传染病患者实施救助,并会同民政部门指定定点医院。民政、公安、城管等部门对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中的急(危)重病人及时送就近医院救治。医院通知救助管理站确定病人身份,符合救助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转定点医院继续治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