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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资金保障。市县两级要积极筹措资金,确保敬老院建设总目标的如期实现。敬老院建设资金在剔除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基础上,市、县(市)区的分担比例为:赞皇、灵寿、行唐、高邑、深泽县5∶5;其它县(市)、区按4∶6执行。市、县的建设资金要重点支持区域性敬老院建设。民政部门会同发改委等部门制定敬老院建设规划;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具体的资金管理与使用办法。县级要加大管理费用的支持力度,理顺资金保障渠道。 (三)人员配备。敬老院的工作岗位设置应当因事设岗,按需设岗。工作人员和供养对象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10。 (四)加强管理,提高入住率。民政部门要不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及时协调敬老院和供养对象的需求关系,加强督导检查,不断提高敬老院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保持较高的入住率,最大限度地提高敬老院的利用率。 六、建立五保供养工作监督机制 (一)公开、公正、透明,接受社会监督。五保对象的申报、审批,五保供养资金的发放及敬老院的收支帐目要公开、透明,接受供养人员和社会有关方面的监督。 (二)建立健全五保供养工作责任制。各县(市)、区要对五保供养工作的相关部门明确职责,并定期进行检查,督促五保供养政策落到实处。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定期检查、审计,杜绝资金挪用、截留等违纪问题的发生。对五保工作落实不到位的要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工作人员有贪污、截留、挪用五保资金或优亲厚友、以权谋私的,要依照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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