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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07〕8号)


时间:2007-5-13 22:30:00 来源:


    三、五保对象的申请和审批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镇)政府审核。乡(镇)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批准后发给《五保供养证书》,签订五保供养协议。五保对象申报和审批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民主透明,程序规范。县(市)区、乡(镇)、村三级要建立健全相应的档案资料。
    四、五保供养资金的筹措与管理五保供养资金除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外,其余由市、县两级财政按比例负担,赞皇县、灵寿县、行唐县、高邑县、深泽县与市财政分担比例为6∶4,其它县(市)、区按7∶3执行。经济条件较好的县(市)、区可制定高于市政府规定的供养标准,高出部分所需资金由县(市)、区自行解决。民政部门要按照供养标准和分担比例,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下一年五保供养经费支出预算。财政部门审核后,要足额列入财政预算,并及时拨付。集中供养的供养资金,可由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数额,直接拨付各敬老院,按规定使用。分散供养的供养资金,可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名单帐户,通过银行直接发放到户。暂不具备条件的,也可由乡(镇)政府组织发放到户。县级财政局、民政局要设立五保供养资金专户,专款专用,并制定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五保供养资金安全运行。市县两级应提供一定数量的五保供养工作经费。
    五、敬老院建设
    (一)建设目标。加快敬老院的新建和改扩建进度,到“十一五”末,全市集中供养率总体达到60%以上。其中,鹿泉、辛集、藁城、晋州、新乐、正定、栾城、矿区达到64%;无极、赵县、元氏、井陉达到60%;平山、赞皇、灵寿、行唐、高邑、深泽达到56%。同时,按照民政部、省民政厅“每10万农村人口建一所区域性敬老院”,“床位一般不少于150张”的要求,新建和改扩建的敬老院应具一定规模,以降低管理成本,优化生活环境,提高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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