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蔡艳荣 通讯员张丽、史化璞)昨天,石家庄市桥东区法院法官将执行款21万余元交到申请执行人赵女士手中。这是该院又一例依据新修订的民诉法圆满执结的案件。
2006年,赵女士将20万元借给王某,并约定赵女士可随时收回借款。2007年初,赵女士急需用钱,要王某还钱,但王某却以种种借口推诿,拒不还钱。赵女士在多次索要未果的情况下,于今年1月起诉到桥东区法院。法院判决王某偿还赵女士借款20万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判决生效后,王某拒绝履行判决,赵女士今年4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办案法官多次通知王某到院领取执行通知书,但王某却一再推托。经调查了解,王某系一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具有履行能力,法官又向王某送达了《执行警示函》。经计算,王某应给付赵女士本金、诉讼费、保全、迟延履行金共计21万元。王某收到执行警示函后表示愿意还款,但随后转来一张空头支票。
今年4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开始实施,其中第二百一十七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准确掌握了王某的财产情况后,法官又向王某送达了《申报财产通知书》,要求王某在三日内如实申报财产,如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就依法对王某予以罚款、拘留。收到通知后,王某于次日将执行款5万元交到法院,之后一周内将剩余款项交到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