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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个“闺女户”诉讼要求“村民待遇”


时间:2008-2-29 9:47:48 来源:燕赵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吴艳霞)日前,石家庄市“城中村”16名嫁出去的姑娘告了娘家村委会,要求享受平等村民待遇,目前法院已经立案。据律师称,此案能够起诉得益于刚刚实施的《物权法》中村委会规定侵权可以申请撤销的条款。

这16名妇女是石家庄市新华区赵陵铺乡党家庄村的王洪彬、杨庆云等人,她们都是嫁出去超过8年的妇女。她们告诉记者,当时自己住的地方是“城中村”,属于农村户口,而丈夫基本上都是城市户口,结婚时,户口还不能自由流动,所以户口没有能够迁走。

据16位妇女称,她们从小出生在这个村庄,户籍也一直在本村,她们与其他男子不但权利基本一样,也在承担义务,村里搞捐资助教,她们每个人也按照村里的规定,缴纳了捐资助教款,但是村委会制定的一些条款明显具有歧视女性的内容,侵害了她们的权利。

记者注意到,在这些妇女提供的《赵陵铺乡党家庄村制度规定》中规定:“我村闺女在1990年1月1日后与外村、外地男人结婚者一律迁出户口,否则村将不安排宅基地,不予负担申报二胎工作,凡与郊区范围内结婚者,必须将户口迁走,否则村不负担一切工作、生活,子女上学及各种福利,男到女家符合上级规定者除外。”在补充规定中又规定:“凡在1989年12月31日前结婚的闺女户,户口确实不能走,又没有发放宅基地的,在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经村委会研究批准,可购二加二高层住宅楼,其中一套二室一厅按1994年73.5平方米,1995年74平方米,按所报楼层计费与村民同等待遇,另外二室一厅不补贴暖气集资费和室外配套费,每平方米暖气集资费50元,室外配套费每平方米50元,由户自筹资金交村财务。”

这些被称为“闺女户”的妇女说,由于这些规定,她们不能跟其他村民一样购买村里的平价房。她们曾找过村委会,答复说是村民委员会决定了的事情,应当执行。她们于是打起官司,起诉要求村委会删除对女性歧视的条款。

据本案的代理律师———河北张金龙律师事务所罗海涛称,这个案子能够起诉得益于《物权法》的实施,《物权法》第63条第2款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做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另外,律师提出,起诉的依据还有宪法中的男女平等原则、《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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