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会王先生:1月18日晚上我在广安大街一家饭店吃饭时,存放在外面电动车上的车瓶不见了。饭店一开始称赔偿一个新的,后来又称只有很小的责任,最多承担50%的损失。像这种情况,饭店应承担什么责任呢?
本报记者任国省核实报道:王先生告诉记者,当时到饭店就餐时特意向门口保安交待了一番。“当时放在了保安的指定位置,对方称由他们保管,安全没有问题。”就这样,王先生放心地进饭店就餐。然而,没想到吃完饭出来后却发现电动车的电瓶不见了,特意用来锁电瓶的锁也被撬坏了。这时,保安表示可以赔偿一个新的电瓶,并让王先生21日去取。21日,当王先生如约来到饭店时,对方却改变了主意。“他们称饭店承担的责任最多50%。”对于这种说法,王先生自然不同意。
对此,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的汤红英律师指出,王先生在就餐前得到了保安同意保管的答复,相当于形成了一个保管合同。不管是无偿的还是有偿的,都应按该合同履行。如果在保管期间发生丢失,饭店或保安应承担全部责任。从法律上来说,商家应保证消费者在其营业场所内的财产人身安全,但是饭店门口是否属于饭店的营业场所不清晰。如果消费者在保安不知情或没有与保安达成保管合同的情况下,车辆发生丢失,饭店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承担相应损失甚至不承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