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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好合同的家具还要涨价?


时间:2008-1-17 13:35:29 来源:燕赵都市报

省会梁女士:我在一家家具城定下了一套沙发,当时谈的价格是3200元,但是之后该家具品牌却要求将价格涨到3400元。

本报记者马南核实报道:梁女士说,日前在一家家具城看中了一套沙发,售货员称沙发价格是3400元,梁女士询问价格是否能便宜,“售货员给该品牌在此家具城的负责人打电话,负责人表示以3200元卖给我”。于是梁女士与对方签订了合同,以3200元的价格买下这套沙发,梁女士当场付了一百元的定金。

当天下午,沙发被送到了梁女士家中,但是梁女士发现沙发的质量有问题。于是经过协商,这套沙发被运了回去。之后梁女士到该品牌家具库房挑选了一套质量没问题的沙发,双方约定在1月14日送货。

然而在1月13日,梁女士接到了该负责人打来的电话。“这个负责人告诉我,该家具品牌的老板认为3200元的价格卖便宜了,因此现在不能以这个价格卖给我,必须要3400元卖给我”。这个要求令梁女士非常不满,“当初已经签订了合同,怎么能说变就变呢?”之后双方开始为此事进行交涉,沙发也尚未送到梁女士家。

河北省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孙常军称,商家所为属于违约行为,双方应该继续履行合同。当时卖沙发的价格是双方协议的结果,实质上合同已经成立。而且商家之前已经把沙发运到了消费者的家内,已经是在履行合同。然而因为送来的沙发是有质量问题的,因此消费者要求换货,这个要求是完全合理的。作为经营者,就应该无条件给消费者换货,这是在履行质量方面的义务。经营者在此时感觉出售价格不合算,但这并不是消费者造成的,而是其内部人员原因造成的,经营者此时拒绝以合同上的价格出售沙发的行为在已经生效的买卖合同中属于违约行为,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双方协商不成,消费者可以到当地的消协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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