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俊栋
在本报报道有关南三条停车位困局的两天时间里,来自社会各界的读者或以亲身经历讲述了心中的困惑,或循章为自己的“无辜”而辩白。这种不同的声音也表达出同一看法:莫再让这种被动违章继续下去。
■遭罚者搬出法规“辩白”
昨日,曾在南三条遭遇违章罚单的几位司机手捧有关规定条款来到本报:“遭遇违章罚单以来,我们始终觉得委屈,希望通过有关规定为自己讨个说法。”
司机们介绍,《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针对此条款,发生在南三条的违章处罚行为似乎出现了理解上的问题,处罚者将“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中的“应当”理解为“必须”,将“规定地点”理解成“泊位”,并作为处罚依据。由此造成的处罚事实就是,凡在没有施划停车泊位处停车的都被处罚。司机们说,其实“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对机动车在道路上停放、临时停车作了详细的规定:没有停车场或者交通标志、标线规定的道路停车泊位的,可以在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停放。
几位司机不满地说,南三条的处罚现状是,只要停车就处罚,处罚者没有履行或者故意逃避了告知提醒的义务,只是一味地罚款,并不采取措施减少和终止该违法行为对交通的影响。而按照有关规定,违章处罚的前提是,司机不仅违反了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且拒绝立即驶离,妨碍了其他车辆、行人的通行。试问哪位司机是因为拒绝立即驶离被处罚?
■律师对处罚行为提疑义
报道还引起了省会律师界的高度关注,不少律师对发生在南三条的违章处罚行为表示了疑义,其中,河北联想律师事务所的张鑫海律师认为,该处罚一不符合处罚目的,二不符合公平公正原则。张律师说,依据行政目的性原则,行政机关采取的手段是为了实现行政目的。处罚者所执行的是有关不得违规停车的规定,而该规定之所以要对违章停车这一行为进行处罚,其目的是为了整治交通秩序,制止违章行为,教育违章人员,警示社会其他人员。处罚只是作为达到行政目的的手段,而不是行政机关收缴罚款的手段。行政机关在执行相关规定,作出处罚行为时,除应当出于正当的动机,还必须符合制定该规定的目的。从这个角度讲,对于因没有设置停车位而“违章”停车的车辆进行处罚,显然是不适当的,是不符合该规定的教育、警示目的的。
张律师说,依据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必须要合乎情理,不能要求相对人承担其无法履行的义务。结合此事,停车位本应是相关管理部门所应合理设置的配套设施,由于管理部门设置缺陷,才导致该市场无停车位。而在一个未设停车位的市场,却要求相对人依规定在根本不存在的停车位“依规停车”,显然,该义务是任何人事实上都无法履行的。对于一个无法履行的义务进行处罚,是不符合公平公正和行政合理性的行政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