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萌
托运货物之前未对物品进行估价,导致货物丢失之后双方就如何赔付发生矛盾,如今事情已过去半月,问题却仍没得到解决。昨日上午,省会梁女士找到本报,反映自己在托运物品时遭遇的麻烦事儿。
梁女士告诉记者,自己在省会做服装生意,常常在北京和石家庄之间发送货物,此前自己一直和省会一家托运公司合作。去年12月31日,她通过该托运公司往北京发送了一包衣物,价值5000余元,正常情况下,货物应该第二天就可到达北京,然而让梁女士没想到的是,第二天收货方却只接到了一张送货单,货物却失去了踪影“直到现在,我那包衣服也没找到。”梁女士说,因为有货单为证,如今托运公司承认弄丢了自己的货物,但由于托运货物之前,双方并没有对物品进行估价,因此双方就如何赔付发生矛盾。“我们做点生意不容易,这一下子就丢了几千元的货,托运站怎么能如此不负责任呢?”梁女士气愤又无奈。
昨日上午,记者找到为梁女士托运物品的托运公司,对方负责人康经理告诉记者,对于梁女士物品不慎遗失一事,他们也深表歉意,这种情况下公司会按照规定进行赔付。但至于赔付的具体金额,康经理表示不能只按照梁女士单方面提供的物品价值进行核算,公司需要根据操作流程,对货物价值进行评估后才能进行赔付。而由于梁女士提出的赔付金额较高,公司无法接受,康经理表示,他们会对物品价值进行多方面了解证实,明确物品价值之后才能赔付。此外采访中记者获悉,在客户进行托运物品之前,一些托运公司也会提醒顾客是否要对托运物品进行估价,但由于估价后物品的运费相对较高,因此不少客户为节省开支,都选择不估价。但这也是造成物品丢失后,双方就赔付问题发生纠纷的重要原因。
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臧济华律师指出,此案中托运站应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双方没有对赔偿金额进行书面约定,因此具体赔偿金额需要委托方积极取证,以证明自己物品的价值,从而获得合理赔偿。臧律师提醒,在进行物品托运时,双方应签订书面合同,对于托运的标的物进行明确并估值,同时也应注明一旦发生丢失、损坏等意外情况后,赔偿责任如何承担等,以有效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