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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圆桌会调解理赔官司


时间:2007-4-30 7:55:53 来源:燕赵都市报

本报记者 蔡艳荣

■新闻提示

2004年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开始实施。自该法实施以来,大量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诉讼到法院,并逐年递增。仅去年一年,省会桥西区法院受理此类纠纷314件,而2003年该院受理此类纠纷22件。

在“道交法”实施三周年之际,桥西区法院牵头召开了“关爱生命,同心救助”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研讨会。与会的法官、交管部门代表、保险公司代表、医院代表、律师代表针对交通事故多发的原因进行分析,就交通事故的赔偿、调解等具体问题发表看法、各抒己见。

■现状

□“车祸官司”逐年增多

说起近年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之多,桥西区法院民三庭庭长王豪很有感触。据王豪介绍,近年来,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呈逐年增多的趋势,特别是自2004年5月1日“道交法”实施以来,案件数量更是明显增加,占法院受理案件的比例也大幅增加。

桥西区法院有这样一组统计数字: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收案数2001年36件,2002年32件,2003年22件,2004年增加到168件,2005年352件,2006年314件。再以2003年及2006年为例与民事收案情况进行对比,2003年该院受理22件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当年共受理了1142件民事案件,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占民事案件总数的比例为2%;而2006年受理314件此类案件,占2006年民事案件总数(2374件)的比例为13%,收案比例则是2003年的6.5倍。

□当事人对诉讼期望高

案件的增加不仅加大了法院的审判工作,最主要的是案件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往往增加了双方当事人的负担,对双方都不利。比如,诉讼过程中营运车辆被扣押,财产损失会比较大。另外,案件一旦诉讼,纠纷解决的时间,从程序上讲一般要长于交管部门的调解,受害方也不能得到及时救助。

有这样一个案例让与会人员都感觉很遗憾、很沉痛。原告的独生女因车祸死亡,原告将肇事司机及车主、保险公司都列为被告,提出了40多万元的赔偿。开始肇事方就同意调解结案,赔偿38万元,而受害人父母不接受。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后调解,耗时一年多。在这段时间里,原告为抢救女儿,四处举债支付医疗费用;车辆所有权人贷款购买的从事货物运输的车辆则一直被扣押。最后解除扣押时车辆的存放费用已有1万余元,修车还需花费1万多元,加上还有一年多停运的损失,肇事车主总共损失6万多元。最终,纠纷仍以赔偿35万元调解。

法官刘恰说,这次研讨会就是希望各方代表能够多提建议,让更多的纠纷能在诉讼前解决,以保证更好地维护各方利益。

■深入

法官:“道交法”使交管部门调解功能弱化

与会法官提出,首先,“道交法”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调解功能弱化,这是法院受理案件骤增的重要原因之一。

“道交法”实施前,公安机关对事故的调解是前置程序,其开具的《事故调解终结书》是法院受理案件的依据。“道交法”实施后,公安机关的调解不仅不是必经程序,而且在公安机关调解时必须依各方当事人的一致请求才能进行,任意一方不提交《事故赔偿调解申请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不再组织调解。

法官们认为,多年来,公安机关在事故处理中积累了丰富的调解经验,对于事故处理的专业知识掌握也比较专业、权威,而且公安机关调解的方式灵活、便捷,时间和经济成本都远低于诉讼方式。

交管部门:近90%案件已在交管部门调解了

市交管局事故处审核科汤峰强调:“‘道交法’虽然弱化了交管部门的调解功能,但是交管部门的调解工作却并不比以前做得少。”据汤峰介绍,去年交通事故保守统计是35000起,其中85%—90%都是在交管部门的简易程序调解中结案的。多发的交通事故导致该类纠纷诉讼到法院逐年增多成为必然。

■态度

因为对责任认定存在异议,或对赔偿数额不满,很多事故当事人选择到法院诉讼。在对事故责任认定、赔偿问题上,与会的代表们纷纷发表看法。

□责任认定情况复杂

法官们表示,希望交管部门能认真进行事故认定。“我们认为,交管部门的认定是对事故本身因果关系的认定,这与决定民事责任分担的民事责任认定之间还有一定距离。我们在诉讼过程中一般尊重交管部门的认定,不轻易推翻交管部门的认定结论。”

交管部门认为,责任认定也是处理交通事故的核心环节,交管部门有专门的责任认定委员会。“道交法”实施后,我们的责任认定是一种因果关系认定。具体责任划分是依据当事人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作用的大小来确定的。但什么情况算大,什么情况算小,法律上没有明确的界定。比如:一个在路口规规矩矩等红灯的车,被后面的车追尾,毫无疑问后面的车要负全责,但调查发现前面车的司机喝了点酒,还没系安全带。前面的司机虽违规,但这和被追尾没有什么关系,就不必然该承担事故责任。这就是驾驶员同样都喝了酒,但是在不同事故中承担的责任有差别的原因。对那些因果关系明确的,我们认定起来也相对容易,一般就适用简易程序。

□赔偿合理性值得讨论

法官们表示,在诉讼过程中,受害人主张的赔偿数额是争议最大的问题,住院后治疗费用到底花了多少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对于有争议的,法官们也尽量分析关联性。比如一位有心脏病的老人被车撞伤了腿,因为受到惊吓心脏病发作,这样一来就不能区分花费到底是用来治心脏病还是用来治腿了。因为心脏病发作和事故本身是相关联的。再比如,一个人被撞伤了胳膊,住院后连脚气都一起治了,费用单据上出现了脚气膏,那就不合理了。

医大三院的医生代表认为,近年来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多半是被汽车等交通工具撞伤的,受害人大部分是复合伤。例如,一些需要做手术的患者,如果有糖尿病,必须采取措施把血糖降下来才能实施手术。而一名酒精中毒的司机需要动手术,就先要把他催醒,如上血滤机,这就需要花费较多费用。从医学角度看,不同的个体情况差异会很大,但是对明显的不合理用药、处方,可以请业内人士分析,他们也愿意配合法院做这方面的工作。

保险公司代表表示,对于不合理的费用,保险公司不同意赔付,希望能与医院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理赔过程中加强合作,希望医院能开具合理的、专业的、有参考作用的单据。

■呼吁

□尽快完善社会救助基金制度

“道交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但是“道交法”已经实施三周年了,有关社会救助基金的相关规定仍然遥遥无期,使得很多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在得不到赔偿的情况下,不能得到及时的救治。与会代表们均表示,国家应该尽快完善有关社会救助基金的制度和相关规定,以保证受害人的权益。

□交强险责任限额偏低

“道交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这一强制保险后来被称为交强险,交强险设立的原则是帮助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获得赔偿,获得及时有效的保护和救治,同时也可以减轻道路交通事故肇事方的赔偿负担。

据刘恰法官介绍,在“道交法”出台后的一段时间内,各方曾经对这一设计上很先进的保险制度寄予厚望,希望通过这一方式让受害方的权利得到保障,从而化解纠纷。但是2006年7月1日机动车交通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出台以及相关的保险条款制定实施后,并不尽如人意。

目前,统一的交强险保险条款规定保险限额为6万元,偏低。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5万元,包括死亡残疾赔偿金、丧葬费、护理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等及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8000元,包括医药费、住院费、诊疗费、合理的二次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等,财产损失的限额是2000元。

对于交强险的相关规定及运作方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保险公司、医院、公众之间没有共同的认识,根据“道交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保险公司认为抢救开始后,根据交警队的垫付通知,可以向医院出具保函,承诺在8000元的限额内予以赔偿,或者提供账号后转账,但不支付现金。实践中,目前的抢救费用往往由受害人或肇事方先垫付,受害人或投保人请求交警队做出垫付通知的很少,最后仍然由投保人在承担责任后向保险公司理赔。因此交强险的实行没有使法院案件减少。

■建议

加强交管部门的调解功能

公安、法院、保险公司加强沟通

法官们认为,公安部门的调解具有独特的优越性,在根据“道交法”的规定保护当事人各项权利的基础上,公安机关的调解功能应加强。

重要的是,加强公安机关、法院和保险人之间的沟通衔接。公安机关在调解过程中向当事人准确说明法院处理赔偿案件的依据及目前的赔偿标准,引导当事人、方便当事人正确做出是否诉讼的决定。根据调解的需要,公安机关在法院进行调解时可以通知保险公司参加,由保险公司与当事人协商,根据保险合同及当事人提供的赔偿金额的证据,最后能够得到保险赔偿的金额,然后将赔偿款直接给付受害人。这样既有利于纠纷的调解,也使受害人在最短时间内得到赔偿,避免因为保险理赔而再次发生纠纷。

加强交强险的宣传力度。在事故发生需要抢救费用时,保险公司或公安机关都应向当事人讲明如何请求垫付抢救费用。医院对此也应该做特殊规定,由保险公司向医院提供垫付抢救费用的账号并出具保函,明确垫付抢救费用的限额即可,不应要求资金到账,以避免时间延误。

与会各方都表示,日后要加强交流,以保证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权益,做到各方明其责,伤者得以医,亡者得以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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