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蔡艳荣 通讯员王豪)七旬老太乘坐女儿驾驶的轻便摩托车,被从后边驶来的面包车撞伤,交管部门认定面包车主负全责。然而该案件近日在省会桥西区法院判决时,母女俩却被判要承担三分之一的民事责任,原因是女儿属无证驾驶,且违反了轻便摩托车不能带人及驾摩托应戴安全头盔等规定。
2006年7月23日晨,连晓驾驶50型轻便摩托车带着71岁的母亲苏平(母女均为化名)沿友谊南大街由北向南行驶。忽然,一辆红色面包车撞到摩托车的尾部,母女二人倒在地上。面包车司机李某拨打120救护车,把二人送到医院治疗。苏平住院10天,花费医疗费4160元。交管部门的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负全责。但苏平母女因与李某无法对医疗费、精神损失费、误工费等赔偿问题达成一致,起诉到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对造成交通事故原因和相关事实的确认,不简单等同于民事责任的分担。发生事故时,连晓没有摩托车驾驶证,连晓驾驶的是50型轻便摩托车,不应该载人,母女二人都没戴安全头盔。母女俩轻率的行为表明她们主观上也有过失,与老人受伤及损失的扩大存在一定联系,所以,苏平自己应承担事故的三分之一责任,李某承担苏平损失的三分之二责任。法院最终判决李某赔偿连晓合理损失外,赔偿苏平2866.8元,而对于苏平母女提出的精神损失费、营养费等其他费用,法院则认为没有法律依据。
对此案,主审法官感慨地说,本案是一个适用“过失相抵”原则的典型案例。一个70岁的老人坐在摩托车上,穿梭在疾驰的车流中,不戴头盔,驾驶员还没有驾驶证,想想都让人捏把汗。发生事故是偶然也是必然,为此法官再次呼吁:请市民自觉遵守交通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