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会李女士:我的房产证办了下来,但物业却以我拖欠物业费和暖气费为由将我的房产证扣下。而我所谓的欠费也都事出有因。
本报记者马南核实报道:昨日,李女士介绍说,日前,物业在小区内贴出通知,让居民到物业办公处领取房产证,“同时通知上还写明,居民必须将所欠费用包括物业费、水电费、暖气费等都补齐才给房产证”。李女士前去领证时,被告知拖欠了物业费和暖气费。
在工作人员的提醒下,李女士才想起来,“2004年时我一连丢失了3辆自行车,由于物业此后并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我表示拒绝再交物业费,物业工作人员让我写了一份关于拒绝交物业费的说明,之后我没有再交物业费,而物业也没有催过我交物业费。而所谓的拖欠暖气费则是因为有一年冬天小区停了4天暖气,在第二年交暖气费时我提出要扣除4天的费用,最后物业减了我100元的暖气费,没想到竟成了我拖欠暖气费。”
最后,李女士没能拿回自己的房产证,这让她非常不解,“与办理房产证相关的费用我都已经交清,物业部门有什么理由扣下我的房产证呢?我认为这种做法不合理。”
对此,河北华盛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宏伟认为,物业部门以不交物业费和暖气费为由拒绝给居民发放房产证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房产证是由房产开发单位统一办理后直接颁发给产权人的,但也可以委托物业部门颁发。作为委托人,物业部门无权扣发购房户的房产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