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蔡艳荣
■新闻提纯
连日来,石家庄市桥东区法院民一庭,接连审理了几起没有与用工单位签订合同的农民工的工伤案件。农民工或被机器切断手指、或被打伤眼睛。而用工方大多“惜钱不认人”,不承认用过受伤的工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是工伤维权的重要前提。就为证明这个前提,很多受伤农民工就可能得花费一年半载,工伤维权路艰辛、漫长。
■案例:
砂轮崩裂打伤17岁装修工左眼
装修公司:不承认存在用工关系
人物:平山的小波
年龄:17岁
经历:2005年8月底开始,在省会一家装饰工程公司打工,但未签订劳动合同。当年9月14日,在装修施工现场被一突然崩裂的砂轮夺去左眼。
今年17岁的小波,其父没有固定工作,其母靠做针线活补贴家用。因为生活困难,16岁他跟随其父从平山老家来省会打工。从2005年8月底开始,他在一装饰工程公司打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2005年9月14日18时左右,小波在装饰工程公司承揽的火车站附近一处装修工程现场施工时,一砂轮突然崩裂,砂轮碎片打入小波的左眼。经多次治疗,小波的左眼最终还是没保住。为得到应有的赔偿,他首先要证明他和装修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这一步骤非常关键,证明了这一点,他才能进行工伤认定、评残,然后再说赔偿的事。
小波在律师的帮助下,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仲裁裁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装修公司咬定和小波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不服仲裁裁决,起诉到法院,请求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双方虽然没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应依法确认。桥东区法院作出判决,确认小波与装修公司间存在劳动关系。
小波今年2月份拿到这份判决时,距他受伤已经过去了近一年半的时间。然而,装修公司不服法院判决,又提出了上诉。“对方明显是在拖。”小波的律师这样告诉记者。
农民老郑加工药材被切断手指
雇主:不同意支付一次性赔偿金
人物:柳林铺村农民老郑
年龄:46岁
经历:为省会个体户加工中药药材,2005年10月29日,操作粉碎机加工黄柏树皮时,旋转的粉碎机刀片将其左手食指、中指、无名指切断。
老郑是2003年经熟人介绍为省会个体户王某家从事中草药药材加工工作,工资固定为一天25元,但2005年10月29日下午,老郑在操作粉碎机加工黄柏树皮时,旋转的粉碎机刀片将老郑左手食指、中指、无名指切断。被评为八级伤残。
在赔偿问题上,老郑与王某商量多次也未达成一致。申请认定工伤、评残疾、申请劳动仲裁,老郑只好这么走下来。但王某对仲裁裁决不服,不同意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支付一次性赔偿金等费用。王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桥东区法院撤销仲裁裁决书。近日,石家市桥东区法院一审作出宣判,维护了老郑的权益,王某又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仲裁裁决,法院的判决都因为东家王某的不服、上诉,而变得无法生效。老郑只能等待。
农妇工地做饭被砸身亡
工头:她干活是自愿的
人物:鹿泉农妇王玉
年龄:40多岁
经历:在建筑工地上给工人做饭,去年9月的一天,在工地正准备做午饭时,被拆落的钢模板砸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在王玉受伤被送往医院救治过程中,工地的工头垫付了抢救费用。
事发后,王玉的家人申请了劳动仲裁。对后来劳动部门作出的仲裁裁决: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工头支付一次性赔偿金15余万元,工头不服。
日前,工头起诉到法院,诉称王玉是自愿在工地烧火做饭的,劝都劝不走,还称王玉曾表示过“不给报酬也干”。
■无奈
那些没走法律程序的……
如果说小波和老郑因为工伤陷入了繁杂的法律程序中,那小丁和小远的经历就更让人辛酸。
■2007年初,在人们忙着备年货时,来省会打工的邯郸青年小丁在给客户做保洁擦玻璃时,不慎从四楼摔下,经抢救无效身亡。小丁家人在年前申请了法律援助。
但日前,律师在调查取证时发现,给小丁介绍活干的保洁公司已人去楼空,蒸发得干干净净,小丁的赔偿问题变成了水中月。
人都找不到了,仲裁也好、起诉也好,对小丁及其家人都好像失去了实际意义。
■被机器绞伤了腕部,绞没了手指的小远还未满18岁。日前,在石家庄市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崔进军律师的帮助下,小远的父母终于与小远的老板达成调解,他不顾律师觉得“少了点”的建议,同意接受对方赔偿的3万多元钱。
小远的父母说,3万多虽然比该得到的赔偿少了很多,但他们急需这笔钱为孩子进行后期疗伤。全部法律程序都走完,他们等不起。
■问题
用工方惜钱不认人,不闹到终审不罢休
和老郑、小波、王玉有着类似遭遇的农民工还有很多,因为对方不同意赔偿或双方很难就赔偿达成一致时,势必引发仲裁或诉讼。
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是工伤维权的重要前提。就为证明这个前提,很多受伤农民工就可能像小波、王玉那样被拖上一年半载。
石家庄市桥东区法院民一庭庭长王赛琴介绍说,出现工伤如果用工单位是合法用工单位,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明确,那工伤维权就按法律程序一步步走下去,当然这也要做好“打持久仗”的准备。
而记者从石家庄市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及基层法院了解到,大多数农民工与用工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一般是经人介绍或是跟着老乡干的。干一天算一天或按口头约定一个月多少报酬的居多,用工方有的是个体户、包工头,有的可能就是一些黑作坊、黑门市、黑公司。打工者不出事则已,一旦出现工伤,维权非常被动。
“小波和王玉的遭遇就非常有代表性,小波打工所在的公司压根儿不承认小波是公司的工人,任仲裁裁决也好法院判决也好,就不承认,就为这一点,起诉、上诉,不闹到终审不罢休。”王赛琴这样告诉记者。
出现工伤,用工方“惜钱不认人”,压根儿不承认与受伤工人存在劳动关系,不服从仲裁裁决、不服从一审判决,导致维权过程被繁杂的法律程序拖延,工伤维权路变得异常艰辛、漫长。
■现状:
用工单位规避责任和义务
针对大部分农民都没有劳动合同,证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都要几审几落、费时费力的现状,记者分别采访了劳动部门、律师和法官,他们分别有自己的想法和建议。
3月23日下午,记者从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目前,农民工工伤维权依据的主要是《工伤保险条例》和《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无论单位是非法用工单位、还是合法用工单位,依法维权可能会花费很长时间都是客观存在的现状。针对此情况,劳动部门也采取过很多办法,做了大量工作。
石家庄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副主任乔泉涌向记者介绍,办理用工单位备案和登记主要是为了规范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权益,这也是劳动部门的职能。现在,为了方便用工单位,服务中心专门设立了一站式服务大厅办理备案登记,可是登记的单位很少。“去年中心为10万人介绍了工作,可最后用工登记和备案显示的人数只占20%—30%,大部分用工单位都不登记。”用工单位这样就是为不和工人签合同,规避用工方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建议:
劳动部门该加强源头管理
石家庄市总工会困难职工法律援助团律师、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怀印这样告诉记者,工伤维权路的难不只难在“确认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这开端,在接下来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赔偿这些步骤里,对各个环节用工单位都可能提出异议,都可以起诉。伤者被拖上个三年五载是正常现象。
用工单位之所以死不认账、采取拖延战术、不闹到终审不罢休,是因为他们清楚,他们也是在依法行事,不违法。
陈律师认为,对这样的现状,劳动部门应该从源头上加强对劳动合同签订的管理,加强对不规范用工的监督。另外,立法者应该重视这一现状,是不是能从维权的程序设计上动动脑筋,尽量让农民工的维权程序变得简单、实用一些。
建立灵活、实用的用工登记制度
石家庄市桥东区法院民一庭庭长王赛琴告诉记者,她审理过太多的劳动争议案件,很多农民工因为工伤被拖上三五年,很多人落下残疾,甚至伤都好了,钱还没拿到。目前,不签订合同的进城务工人员太多了,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是客观现状。签不签合同,农民工是被选择方,说了不算。
针对农民工流动性强、没有合同的现状,王赛琴建议政府部门建立灵活、实用的登记备案制度,设立灵活的劳动用工登记机构———由劳动者或用工单位主动去登记备案,谁去登记都可以。登记的内容包括工作时间,给谁干、报酬多少等。工作终止、结束后及时取消登记。这样一旦发生工伤等劳动争议,不管有没有劳动合同,当事人就可以直接据此登记主张权利,然后直接走下面的步骤。不必要为证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走完仲裁、走诉讼,费尽周折。这种登记最好免费。
王赛琴认为,国家该确立劳动者受伤、死亡的国家救助渠道,因为用工单位比如一些个体用工者没钱的情况也存在,但伤者不该因为双方都没钱就得不到基本救助。
对用工单位应加收用工人员伤残保险,这是不同于工伤保险的,哪怕很小的一个数额也可以,这部分钱用于保障工伤的基本治疗。另外,劳动部门当然要向用工部门强调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加强监督。
■记者手记:生命可贵安全第一
春天是万物复苏的季节,众多农民工兄弟姐妹早已背着行囊,背着希望,行色匆匆地返城。他们顾不上擦一把脸上的汗水,顾不上看一眼城市的花红柳绿、春意盎然。没找到工作的费尽心思地琢磨着找点儿活干;找到工作的,已起早贪黑全身心地投入了。
伤着胳膊、碰了腿,不是他们所愿。仲裁、诉讼、上诉……陌生的法律名词,他们不太理解。繁杂的法律程序既是他们维权的保障也成了他们能得到及时救治、维权的羁绊。一些经历过工伤的农民工,轻则留残,重则丧失了劳动能力,甚至永远失去了在城市流汗打拼的机会……
在此,希望他们务工时切记把安全放在第一位。生命可贵,安全第一。愿同一片蓝天下的我们共同珍重,共享美好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