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旅客在旅店住宿,一觉醒来,发现放在旅店的车辆没了。他认为旅店没有尽到保管责任,为此与旅店对簿公堂,要求赔偿其损失。日前,张家口市桥西区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 2007年5月16日凌晨,陆某在张家口市桥西区某旅店住宿时,将车辆停放在旅店门前,锁上车门及防盗器,但没有将方向盘的防盗锁锁上。旅店的值班人员收取陆某150元住宿费并进行简单的住宿登记后,即安排其入住,并口头保证绝对安全。凌晨5时30分,当陆某退房时,发现自己的车辆被盗,遂向派出所报案并要求旅店赔偿。旅店以没有收取陆某的车辆保管费,双方之间仅存在消费合同关系,并无车辆保管合同关系为由拒绝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陆某交付150元费用并入住旅店时,双方已经建立起住宿服务合同关系。旅店应当提供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场所给陆某,经旅店值班人员同意,陆某将车辆停放在旅店门前,由此双方同时形成保管合同关系。《合同法》规定:“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 本案原告入住被告旅店,经旅店值班人员同意,将车辆停放在旅店门前,旅店值班人员未向其提出停车要支付保管费,事后双方也不能协商,故该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车辆。由于旅店值班人员未尽保管义务,妥善保管车辆,致使车辆被盗,旅店存在重大过失,尽管保管是无偿的,但依法律规定被告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被告以原告未支付保管费,保管合同关系不存在为抗辩理由是不能成立的。法院据此判决:旅店承担陆某车辆丢失 80%的责任,即赔偿原告4万元;原告忽视安全措施,没有把车辆方向盘的防盗锁锁上,对车辆被盗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来源;河北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