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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求职者声讨各类“门槛”构成歧视的同时,用人单位也觉得十分无奈。关于“男性优先”这一标准,一家私企人力资源部的经理是这样解释的:“对我们这些小企业来说,招个女职员过不了两三年,她就得怀孕歇产假,到时候解聘吧,违反劳动法;养着吧,对企业来说也是不小的负担。所以现在,我们干脆不招女的。”
户口限制是政策引导的结果。“不是我们歧视非北京生源的学生,而是北京市人事局限定了指标”,某事业单位人事处负责人无奈地说。按照北京市人事局文件,“用人单位和毕业生达成协议后应向人事局申报;人事局批准后,向有关高校出具接收函,用人单位方可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事实上,人事局出于城市发展的长远考虑,对进京指标的审批是严格而慎重的。用人单位需要人才,在进京指标有限的情况下,不得不优先考虑不占指标的本地学生。
就企业而言,经营的宗旨在于营利,通过核算各种成本和产出来实现利润最大化。招用女工和为外地生源的学生申办户口都增加了企业的经营成本。最为关键的是,目前人才市场供大于求,用人单位的要求虽然苛刻,但依然应者云集,这就为用人单位淘汰各类弱势者提供了现实的基础。“我们宁肯要平庸的男职工,也不太愿意要优秀的女职工,更何况求职者这么多,挑一个优秀的男职工一点不难”。这种心态表明,企业并不认为自己“歧视”了谁,他们觉得这只是市场竞争中的正常“选择”。
保障就业,实现双赢
目前,我国就业平等权的保障状况还有一些不足。全国政协常委陈万志指出,《劳动法》只规定了民族、种族、性别和宗教信仰方面的歧视,对其他歧视均无认定,这使人们在观念上产生混乱,认为除此以外的差别待遇都不属于就业歧视。全国人大代表杨云女士则认为,我国法律虽然原则上规定了就业平等,但缺乏相应的配套法律予以支持,对侵犯就业平等的情况也未规定明确的法律责任,因而目前关于就业平等权的法律缺乏可操作性;一些地方虽然出台过相关行政法规,如广东省的《广东人才市场管理条例》,操作性也不够强。“法律的缺失,造成劳动监察部门也无法强有力地干预此事”,她不无焦虑地指出,“正因为如此,就业歧视的事态才会越来越严重。”蔡定剑教授认为,除了我国目前立法方面不够完善以外,更重要的是我们的一些司法机关对此缺少认识。他倡导法官将司法为民落到实处,在反歧视诉讼中主动担负起应有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