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民董先生向记者反映:2005年1月25日,他在中国工商银行邢台分行中兴支行为儿子办理了一份教育储蓄,一次性存入人民币2万元。按当时规定,该笔存款享受利息免税政策,可分期存入,也可一次性存入,董先生选择了后者。今年1月25日,这笔3年期存款到期。董先生前往支取本息时,却被告知,存款应按同期固定存款计息,代扣20%利息税。
■本报驻邢台记者张会武调查报道:中国工商银行邢台分行个人金融业务部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当初教育储蓄对一次性趸存没有明确规定,一次性存入2万元可以享受利息免税。后来政策有了调整,规定教育储蓄享受优惠的是最少分两次、最多存2万元的存入方式,一次性趸存本金的,不得享受免税优惠。
据了解,2005年9月14日,《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规定,教育储蓄为一年、三年和六年期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每份本金合计不得超过2万元;每份本金合计超过2万元或一次性趸存本金的,一律不得享受教育储蓄免税的优惠政策,其取得的利息,应征收利息税。该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调整后的政策在媒体上进行了宣传。
河北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胡继勇认为,储户与银行形成储蓄合同关系,双方形成免税约定,应遵守合同。但后来国家发布通告,明确一次性趸存本金不得享受教育储蓄免税优惠政策,政策调整属于合同法中的不可抗力,通告具有法律效力。银行可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