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时的现金分红标准
■不再对回购期间的现金分红作出强制限制
中国证监会9日正式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鼓励上市公司分红回购。
与8月份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此次正式发布的《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将原稿中上市公司再融资时“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中的股票去掉,更为强调现金分红。
最新发布的决定明确,上市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的,其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另外,为提高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透明度,决定要求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
根据决定,如上市公司能够进行现金分红而未进行分红的,应该披露未分红的具体原因,并说明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使用用途。
正式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不再对回购期间的现金分红作出强制限制,同时增加了加强实时监测防范内幕交易的内容。一方面,根据鼓励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导向,修订后的补充规定对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期间实施现金分红不做强制性限制。另一方面,正式发布的补充规定要求,证券交易所制定上市公司回购相关业务规则,加强对回购股份的信息披露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程序保障的合规性监管,对回购股份交易实行实时监察,防范内幕交易以及其他不公平交易行为的发生。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透露,接下来,将对2005年发布的《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订,除竞价方式回购外,对协议方式和要约方式回购都会做统筹考虑。(据新华社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