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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通讯员丁力辛 记者周远)8月1日,省法院对邢台孙利军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进行二审宣判,上诉人孙利军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其他12名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7年以下有期徒刑,1名原审被告人被免予刑事处罚。 2007年9月18日,邢台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2002年4月至2006年2月期间,被告人孙利军等在邢台市拍卖行业形成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其中孙利军为该组织的组织领导者。该犯罪组织在邢台市拍卖行业中,采用事先串通、语言和暴力威胁等手段,非法控制拍卖会,从而达到以底价或较低价格自己中标或由其他指定竞买人中标的目的,中标后,或者抢劫、勒索该组织成员以外的其他中标人的钱财,或者将组织成员中标的物品高价卖出,从中获取高额非法利益。由于该组织在邢台市拍卖行业中的违法犯罪行为,致使邢台市拍卖行业无法进行正常的拍卖活动,严重影响了邢台市的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在社会上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 邢台市中级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等,对孙利军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其他一些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刑。判决后,孙利军等人提出上诉。 省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对全案的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并依法裁定驳回上诉人孙利军等的上诉,全案维持原判。
来源:河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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