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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通讯员王世瑞 记者高振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震惊中外的承德“11·28”特大文物盗窃案进行重新审理,主犯李海涛再次被依法判处死刑。 李海涛原系承德市文物局外八庙管理处文保部主任,2002年12月8日,因涉嫌盗窃国家重要文物被承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3年1月18日被依法逮捕。2004年6月16日,承德市人民检察院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根据检方指控,被告人李海涛在1993年至2002年担任承德市文物局外八庙管理处文保部主任期间,采取涂改文物档案、以下一级文物顶替上一级文物、以非文物的工艺品顶替文物等手段,多次窃取外八庙文物库内的馆藏文物,共窃得馆藏文物及文物饰品部件260件。其中国家一级文物5件,二级文物56件,三级文物58件,一般文物101件,存疑文物1件,未定级文物39件。李海涛自己或伙同他人共卖出馆藏文物153件(其中一级文物4件,二级文物47件,三级文物50件,一般文物12件,未定级鉴定文物39件,存疑文物1件),李海涛获赃款人民币320余万元,美元7.2万元。 2004年8月18日,承德市中院以盗窃罪依法判处李海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李海涛不服,提出上诉。2007年2月12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此案发回承德市中院重新审理,2008年5月18日,承德市人民检察院再次将此案向承德市中院提起公诉。 承德市中院经重新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海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窃取外八庙国家珍贵馆藏文物,并将部分文物倒卖,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贪污罪和倒卖文物罪,检察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同时,其作案时间之长、数量之多,级别之高、损失之大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所罕见,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予严惩。承德市中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海涛犯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犯倒卖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