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蔡艳荣)出门旅游本是好事却发生交通事故,法院进行了判决,但四年前的交通事故,伤者至今得不到赔偿。为破解执行难,昨天长安区法院批准司法拘留一名肇事车主。
2004年7月22日,省水利医院组织员工参加金八达旅行社组团到青岛的旅游,员工们乘坐的大客车沿石黄高速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283公里+170米处时发生故障,大客车司机将车骑跨第二行车道和路肩停车待援。当晚23时45分,一辆半挂大货车同向行驶,因大货车司机疲劳驾驶追尾大客车,酿成7人死亡14人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认定,大客车和大货车司机对此事故负同等责任。
另外查明,大货车车主是沧州的刘某,大货车在保险公司投有第三者责任险。客车车主是石家庄的胡某,客车是金八达旅行社向胡某租用的。
事发后,伤者及死者家属起诉到法院,要求旅行社、两辆肇事车以及保险公司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金八达旅行社与游客之间形成了旅游服务合同,如果在旅游过程中造成游客伤亡,应承担赔偿责任。但事故是两车追尾造成的,两车对此事故负同等责任。
于是,2005年5月长安区法院作出判决,判决旅行社赔偿伤者以及死者总共19人的各项损失,判决这些损失由大货车的车主刘某以及大客车车主胡某各负担一半。
虽然判决早已生效,但四年来,刘某和胡某从未露面,也从未主动履行判决,执行工作陷入困境。5月7日,长安区法院执行局从藁城将大客车主胡某带回法院,胡某表示没有赔偿能力,并称自己并不是大客车真正的车主,大客车其实是一家银行的,他是替别人顶罪。
执行局法官介绍,胡某的话不能停止对已生效的判决的执行。昨天,法院已批准了对胡某的司法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