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邢台电(记者张会武)记者获悉,邢台市中级法院日前对刘立江涉黑团伙成员一审宣判,刘立江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容留卖淫罪、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0万元,其他33名团伙成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至免予刑事处罚不等。
检察机关指控,刘立江原为河北省公安交通管理局工作人员,自2001年以来组织、领导闫永彬、董强等人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容留十几名妇女卖淫,开设赌场;交叉结伙先后13次故意伤害他人,致1人重伤、13人轻伤、1人轻微伤,并砸坏部分物品;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一起;寻衅滋事一起。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宁晋县的沙石料供应、沙坑采掘及餐饮服务行业形成垄断经营,严重破坏了当地社会和经济秩序。刘立江还将宁晋县公安局的警用面包车玻璃砸碎,并将随后赶来制止的民警边进军的脚打致轻伤。团伙成员刘沼朋非法私藏一支自制猎枪。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手段获取巨额经济利益,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
法院除对刘立江等人判处相应的刑罚外,还判决将查获的桑塔纳轿车一辆、面包车一辆予以没收;判处团伙成员赔偿被殴打致伤的受害人张某医疗费等9537.5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