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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后,商建国同意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90000元;闫生子、王更臣分别退赔商建国赃款22000元,杨锁退赔赃款1300元,高四营负案潜逃。
法院审理认为,商建国驾驶车辆肇事致一人死亡后逃逸,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商建立在明知其兄驾驶的车辆为肇事车的情况下,仍帮助商建国将肇事车修复、倒卖,毁灭了相关证据,影响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被告人王淑菊明知商建国交通肇事,仍提供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侵犯了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构成窝藏罪;被告人闫生子、王更臣、杨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向公安机关告发商建国交通肇事为手段,敲诈他人钱财,且数额巨大,构成敲诈勒索罪。
由于案发后商建国向被害人家属赔偿了经济损失,得到了谅解,具有从轻情节,最终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商建国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判处商建立、王淑菊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分别判处被告人闫生子、王更臣、杨锁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3年和1年。一审宣判后,6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
“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本来是很容易解决的事,却引出了一系列的犯罪。这种现象值得人们深思。”参与审理此案的一位法官说。
来源:燕赵晚报 记者 汪洋 通讯员 张怡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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