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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吴艳霞 通讯员张怡平)徐水一农民在当地游泳池内游泳时淹死。日前,徐水县法院审理判决,游泳馆的经营者和救生员分别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刑。
据审理,去年3月,徐水县农民刘国争承包了县里的雅乐园游泳馆,聘请农民郑金斗为安全责任人和兼职救生员。8月16日下午2时多,石某到此游泳,跟救生员郑金斗打过招呼后下水。但此时郑金斗正与他人玩牌,对石某等人下水没有在意。石某下水后不久被同伴发现在水面失踪,将情况告知郑金斗,经大家共同寻找,石某被从游泳池中捞出,但已经死亡。
事发后,刘国争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60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雅乐园游泳馆没有办理任何手续,安全设施没有达到有关标准。郑金斗作为负责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和兼职救生员,没有经过培训和取得资格证书。
法院认为,刘国争作为雅乐园游泳馆的承包人,明知游泳馆的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而擅自营业,导致了石某溺水死亡事故的发生,其行为侵犯了劳动安全,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罪。郑金斗作为安全工作负责人及兼职救生员,履行职务期间擅离职守,在石某溺水后未能及时发现而导致其死亡,其行为侵犯了生产安全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鉴于刘国争有自首情节,并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据此,徐水县法院依法判处刘国争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判处郑金斗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没有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