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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下月实施


时间:2007-11-6 10:05:12 来源:燕赵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任学光)日前,市长冀纯堂签署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第157号令。《石家庄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已经于2007年10月12日市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六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办法》将从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办法》要求,省会各单位的生产、经营、办公、教学等区域内病媒生物预防和控制工作,由本单位负责;公共场所的病媒生物预防和控制工作由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负责;责任不明确区域的病媒生物预防和控制工作由市、县(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办法》要求,预防病媒生物孳生应当及时清除易孳生病媒生物的积水、有机废弃物,堵塞易孳生病媒生物的缝隙和孔洞;厕所、下水道、电缆(讯)沟、垃圾和污物收集容器、存(积)水处,应当密闭、冲洗、消杀、平整、疏通;化粪池应当加盖密封,定期清掏,粪便无害化处理;设置防蝇门、防蝇窗、防鼠门、防鼠网、防鼠台等设施。餐饮、食品加工销售、仓储、农贸市场、商场超市、医院、学校、屠宰场、养殖场等应当建立预防控制病媒生物的制度,并定期检查。

《办法》规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标准应达到以下标准:在每15平方米为一标准房间内,要布放20×20厘米滑石粉两块,一夜后阳性粉块不超过3%;有鼠洞、鼠粪、鼠咬痕等鼠迹房间不超过2%;单位和居民小区内、外环境各种存水容器和积水中,蚊幼及蛹的阳性率不超过3%;宾馆、饭店、医院等单位有蝇房间不得超过1%,其他单位不得超过3%,平均每个阳性房间不超过3只;加工直接入口食品的场所不得有蝇;每15平方米为一标准房间,室内有蟑螂的阳性房间不超过3%,平均每间房蟑螂不超过5只。

据悉,《办法》施行后,省会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将指定或委托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单位对单位和居民区进行病媒生物密度监测。被监测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监测。

■名词解释

病媒生物

指直接或间接危害人体健康,传播人类疾病,影响生产生活的鼠、蚊、蝇、蟑螂、臭虫、蚂蚁、蚤、虱、蜱、螨等有害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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