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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原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以下除外: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商贸企业中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企业).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政策性破产关闭企业的有效资产;二是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三是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占职工总数达到30%以上(含30%);四是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可向其主管财政部门、经贸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