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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时间:2007-5-13 22:27:31 来源:


    6.“审查意见”:填写“符合结婚条件,准予登记”
    7.“结婚登记日期”: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为:“°¡Á¡年¡Á月¡Á日”。填写的日期应当与结婚证上的登记日期一致。
    8.“结婚证字号”填写式样为“AB结字XXYYZZZZZ”(AB为婚姻登记机关所在省级和县级或者市级和区级的行政区域简称,XX为办理婚姻登记的县(区)、乡(镇)登记处的序号,YY为年号后两位数,ZZZZZ为当年办理结婚登记的序号)。
    9.“结婚证印制号”填写颁发给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印制的号码。
    10.“承办机关名称”:填写承办该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处的名称。
    (二)“登记员签名”:由批准该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员亲笔签名,不得使用个人印章或者计算机打印。
    (三)在“照片”处粘贴当事人提交的照片,并在骑缝处加盖钢印。
    第三十二条  结婚证的填写:
(一)结婚证上“结婚证字号”、“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国籍”、“登记日期”应当与《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中相应项目完全一致。
    (二)“婚姻登记员”:由批准该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员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亲笔签名,不得使用个人印章或者计算机打印。
    (三)在“照片”栏粘贴当事人双方合影照片。
    (四)在照片与结婚证骑缝处加盖婚姻登记工作业务专用钢印。
    (五)“登记机关”:盖婚姻登记工作业务专用印章(红印)。
    第三十三条  婚姻登记员在完成结婚证填写后,应当进行认真核对、检查。对打印或者书写错误、证件被污染或者损坏的,应当将证件报废处理,重新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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