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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时间:2007-5-13 22:27:31 来源:


第二十一条  结婚登记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六)双方自愿结婚;
    (七)当事人提交3张大2 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八)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证件。
    第二十三条  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居民身份证或者常住户口簿丢失,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补办证件。
    第二十四条  香港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一)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二)香港居民身份证;
(三)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第二十五条  澳门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一)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二)澳门居民身份证;
    (三)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第二十六条  台湾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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