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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核依据 《临时身份证管理暂行规定》(公安部1989年9月15日发布施行)规定: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16周岁以上的中国公民,应当申领居民身份证而尚未领到证件的,居民身份证丢失、损毁尚未补领到证件的,可以根据需要申领临时身份证。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防伪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临时身份证工本费的标准,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防伪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字[1995]第125号)及规定:临时身份证工本费的标准:公民第一次领取或申报换领临时身份证每证交纳证件工本费8元,丢失补领临时身份证交纳证件工本费16元。
二、申报资料 继续实施临时身份证工本费由县市公安局和市辖区公安分局负责向群众收取后,除上缴制证中心(所)工本费外,其余留作其前期工程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