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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核依据 国家计委、公安部《关于加强居民身份证收费管理的通知》(计价费[1997]1485号)规定:为满足居民急需,公安机关应本着办证人自愿的原则,开展加快制作居民身份证业务,其范围仅限于公证、升学、就业、外出等权益事务。公安机关要严格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财政部门制定的加快制作居民身份证的收费标准。凡在7天以内居民能领到身份证的,可按加快制证标准收费。河北省公安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办理居民身份证“快证”业务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1993]冀公(治)346号)规定:受理公民申领、换领、补领“快证”手续后六日内可制发证件的收费35元。
二、申报资料 继续实施居民身份证“加快证”收取的费用,各市、县公安机关留10元用作前期工程费,其余全部交制证中心(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