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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一九五八年一月九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户口簿、册、表格、证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统一制定式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统筹印制。公民领取户口簿和迁移证应当交纳工本费。”2、 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的通知》(公通字[1994]62号) “七、公民申领户口迁移证,应当交纳证件费。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1]价费字240号)的要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会同省级物价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工本费核算办法制定。”3、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户口迁移证、准迁证工本费标准的批复》(冀价涉费字[1994]第182号) “鉴于新证印制成本的提高,经研究同意,原冀价费字(1992)第190号文规定的户口准迁证、迁移证每证 由0.3元调为每证3元。”
二、申报资料 继续实施准迁证工本费由派出所向群众收取后,部分逐级上交公安厅,作为制作下批准迁证的工本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