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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核依据 1、 《暂住证申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25号,一九九五年六月二日)“第十八条:暂住证的式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制定。领取暂住证应当交纳证件工本费。”
2、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民银行《关于下发〈河北省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冀价行费字[1996]第35号)“第四条:流动人口中年满十六周岁,拟在暂住地居住30天以上的,在到流动人口管理站(所)登记的同时,申领《暂住证》,并缴纳《暂住证》工本费5元;暂住不满30天的,只进行登记,不用办理暂住证。对已缴纳流动人口管理服务费的人员,办理《暂住证》时,不再缴纳《暂住证》工本费。”
二、申报资料 继续实施。《暂住证》是暂住人口在暂住地的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引导人口合理流动,打击违法犯罪和配合其他各项行政管理工作等方面发挥了积极、重要的作用。《暂住证》工本费除支付直接成本外,还用于支付聘用人员工资和发函调查、日常办公等费用,能有效缓解经费不足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