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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工作调动、婚迁、投亲、军人家属随军、奖励、招工等原因迁入户口 户口登记机关凭: (1)《户口准迁证》第三联。 (2)《户口迁移证》。 (3)户口簿或集体户口簿。 为其办理迁入登记手续,并将户口页交予办理人。 2、部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异地安置)落户 户口登记机关凭: (1)市、县军转办落户通知书。 (2)接收单位证明或居住地居(村)委会证明。 (3)军人公民身份号码证明。 为其办理迁入登记手续,并将户口页交予办理人。 3、部队转业干部随迁家属子女落户 户口登记机关凭: (1)市、县军转办落户通知书。 (2)接收单位证明或居住地居(村)委会证明。 (3)军人公民身份号码证明。 (4)随迁家属、子女的《户口准迁证》。 为其办理迁入登记手续,并将户口页交予办理人。 4、大中专(技工学校)毕业生分配落户迁入 户口登记机关凭: (1)就业报到证。 (2)毕业证书(留存复印件)。 (3)《户口迁移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