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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公民在国内出生的子女报出生户口登记,本着随父随母自愿的原则,可在生父或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直接办理报出生户口登记。生父母常住户口为单位集体户口的,可在单位集体户办理报出生户口登记。 所需材料: (1)出生医疗机构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1996年1月1日以后在医疗机构外出生的子女,凭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补签的《出生医学证明》)。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为其办理出生登记手续,并将打印的户口页交付申请人。 2、生父母均为现役军人的新生婴儿,可在部队所在地派出所单独落户,也可在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落户。 所需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 (2)生父母所在部队证明。 (3)军官证。 (4)申请人书面申请。 (5)所在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居(村)委会证明。 为其办理出生登记手续,并将打印的户口页交付申请人。 3、被收养的儿童落户,要持有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登记证》,派出所核实下列相关材料,上报分、县(市)公安局核准后,办理报出生户口登记。
所需材料: (1)收养人书面申请。 (2)收养人居民身份证。 (3)《收养登记证》。 (4)《申请户口迁入落户表》一式两份。 为其办理出生登记手续,并将打印的户口页交付申请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