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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随迁人员户籍证明。 (7)年满十八周岁的随迁家属户口为城镇人口的,须持有《再就业优惠证》。 (8)其他相关证明证件。 注:对安置办落户通知书上的出生日期与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派出所按原户口底簿登记的出生日期办理落户(派出所根据情况,可核查户口底簿,也可从注销信息库中提取本人人口信息)。属异地安置,对安置办落户通知书上的出生日期与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须由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注销户口证明,按注销户口证明办理落户。 (九)在当地工作、生活满10年的常住户口居民,仍无固定住所的,可凭租赁房屋证明,或在亲属处居住证明,申请人或被申请人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证明,申请办理其直系亲属户口迁入。
所需材料: (1)申请人申请。 (2)户籍证明。 (3)结婚证及身份证。 (4)租赁房屋证明或亲属户口(并提供合法固定住所) (5)单位或居委会证明。 (十)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或少年管教人员落户 对从市区及各县(市)注销户口的捕、劳、少人员,释放、解教、解除少管后,市区及各县(市)内无直系亲属和旁系亲属投靠的,可投靠关系密切的人员落户。 所需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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