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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录取通知书。 (6)《新生花名册》(一式两份)。 逐级报分局、市局核准后,统一办理集体户口登记。 (六)投资兴办实业人员本人及直系亲属户口迁入落户 对在我市投资100万元以上,兴办二、三产业、具有法人资格,有租赁或自建厂房、办公场所,且资金占用一年以上,或虽投资不足100万元,而年纳税额达5万元以上的,不受有无固定住所的限制,可办理本人及直系亲属户口迁入落户。此项迁入户口,暂由市公安局直接受理核准后,签发《户口准迁证》。 所需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营业执照》。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4、税票。 5、租赁或自建房相关有效证件。 6、申请人及随迁人居民身份证。 7、随迁配偶子女的,附结婚证。 8、迁入人原籍户籍证明。 9、《申请户口迁入落户表》一式两份。 10、其他相关材料。 (七)干部、职工工作调动户口迁入落户 在职干部、职工工作调动户口迁入,直接到市公安局办理《户口准迁证》。 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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