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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档月标准上涨70元 加班费不计入最低工资 不执行最高罚2万


时间:2008-7-10 8:39:26 来源:河北新闻网

本报讯(记者李国静)自7月1日起河北省最低工资标准上调,月标准各档次依次为750元、680元、600元、540元,对应的小时标准各档次依次为7.3元、6.8元、6元、5.5元。

按照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向本单位职工公示。对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保障部门可对其处以最高两万元的罚款。

此次调整是继今年2月1日调整之后一年之内的第二次调整,时间间隔仅5个月,调整频次之快在河北省尚属首次。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关心的问题,记者采访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闫新生。

档次 月标准 小时标准 实行地区
1 750元 7.3元 石家庄市、保定市、廊坊市、唐山市(含高新区、港口开发区、南堡开发区、芦台开发区、汉沽管理区、曹妃甸管理委员会)、秦皇岛市市区及郊区;涿州市、三河市、霸州市、迁安市、遵化市、滦南县、迁西县
2 680元 6.8元 邯郸市(含马头生态工业城)、邢台市、衡水市、沧州市、承德市、张家口市(不含塞北区、察北区)市区及郊区、宣化县、 邯郸县、磁县、邢台县、沙河县、正定县、鹿泉市、藁城市、辛集市、 高碑店市、定州市、安国市、大厂县、香河县、玉田县、乐亭县、滦县、唐海县、昌黎县、抚宁县、卢龙县、 武安市、 黄骅市、任丘市、青县、沧县
3 600元 6元 井陉县、栾城县、行唐县、高邑县、深泽县、无极县、平山县、元氏县、赵县、晋州市、新乐市、灵寿县、 满城县、徐水县、定兴县、望都县、雄县、高阳县、容城县、博野县、清苑县、蠡县、安新县、永清县、大城县、文安县、固安县、 青龙县、临漳县、成安县、永年县、曲周县、鸡泽县、邱县、肥乡县、涉县、 南和县、隆尧县、柏乡县、新河县、清河县、任县、内丘县、宁晋县、南宫县、临西县、 吴桥县、泊头市、河间市、肃宁县、渤海新区、黄骅港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冀州市、枣强县、深州市、故城县、景县、安平县、 兴隆县、平泉县、宽城县、滦平县、承德县、 怀来县、涿鹿县
4 540元 5.5元 赞皇县、顺平县、唐县、阜平县、涞源县、涞水县、曲阳县、易县、 魏县、大名县、广平县、馆陶县、 广宗县、临城县、威县、巨鹿县、平乡县、 海兴县、盐山县、孟村回族自治县、南皮县、东光县、献县、 武邑县、武强县、饶阳县、阜城县、 丰宁县、隆化县、围场县、康保县、沽源县、尚义县、阳原县、怀安县、万全县、蔚县、张北县、赤城县、崇礼县、张家口塞北区和察北区

最高档月标准上涨70元

此次最低工资标准上调,是今年继2月1日之后的第二次上调,调整频次之快在河北省尚属首次。

此次最低标准调整仍设4个档次,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750元、680元、600元、540元,与月标准相对应的小时标准分别为7.3元、6.8元、6元、5.5元。新标准自今年7月1日起执行。

由于7月份已经过去10余天了,有的单位可能已发了这个月的部分或全部工资,新旧标准执行存在差额。考虑到用人单位账务处理的复杂性,为方便执行,特规定7月8日以前已按原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当月劳动者部分或全部工资的,可不再补发新标准与原标准的差额部分。但尚未发放的,必须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

此次最低工资标准上调,是今年继2月1日之后的第二次上调,第一次调整之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分别为680元、620元、560元、510元四个档次,平均涨幅突破16%,达历年涨幅之最。5个月后,河北省最低工资标准再次上调,调整频次之快在河北省尚属首次。从此次调整幅度看,月标准第一档增长了70元,增幅10.3%,4档平均增幅为8.43%。

最低工资标准不是标准工资

用人单位不能将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标准工资,用人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本单位的工资标

用人单位应当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最低工资标准向本单位职工公示,告知每一个劳动者。

用人单位工资制度与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相抵触的,要修订或调整本单位的工资制度,使之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适应;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制度的用人单位,要按照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合理调整和确定计件单价或提成比例,确保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闫新生特别强调说,最低工资标准只是法律规定的工资底线,用人单位不能将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标准工资。用人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本单位的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违规最高罚2万元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的,劳动者有权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举报、投诉。

依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及有关规定,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用人单位,要予以纠正,并按规定予以处理。

对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保障部门将责令用人单位限期补发差额,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拒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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