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王丽 实习生李庆校 周良坤
7月8日,省劳动保障厅印发通知,继今年2月1日调整后,从7月1日起再次调高最低工资标准,短时间内两次调高最低工资标准,在我省历史上尚属首次。7月9日,就读者关心的问题,本报记者采访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闫新生。
■确定工资标准因素发生变化
闫新生介绍说,据省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今年以来,我省经济快速发展,物价指数居高不下,居民消费支出不断增加。另外,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及劳动者须缴纳的社会保险也都提高了。随着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主要因素变化,根据《劳动法》和《最低工资规定》的规定,必须重新进行调整和确定最低工资标准。
■落实“三年增资目标”的需要
闫新生说:省委、省政府明确提出,从今年起,经过三年努力,使全省企事业单位职工收入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的目标。这是省委、省政府向全省职工群众做出的庄严承诺,也是广大职工群众的热切期望,社会各界对此也高度关注。适当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促使用人单位增加普通职工工资,进而促进三年增资目标的实现。
■“小幅快调”兼顾承受能力
闫新生说:考虑到此次调整距上次调整时间间隔短、今后调整频次将适当加快,这次调整增幅不大,四档平均增长了8.43%,“小幅快调”使用人单位更好的适应。此次调整,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性,采取了较发达地区执行的高位数多增、欠发达地区执行的低位数少增的措施,高位数增长了10.3%,低位数增长了5.9%,并且对部分地区执行的档次作了些调整。
■加班工资不计入最低工资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的项目还有哪些?
闫新生表示,根据规定,这些项目主要有: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支付的加班加点工资;中、夜班津贴;高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条件下补偿劳动者特殊消耗及生活费用支出的津贴补贴,用人单位负担的社会保险费,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福利费用、职工教育费、文体宣传费、劳保用品费、房补、伙食补、经济补偿金等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