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承德电(记者尉迟国利 通讯员翟义君、王世瑞)昨日,承德县人民法院对“歌都KTV”歌厅“11·14”特大火灾案幕后老板王颖和法定代表人田玉民做出一审判决:两人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一审分别被判处四年和三年有期徒刑。
2007年11月14日凌晨,承德县下板城镇“歌都KTV”发生特大火灾后,该歌厅的法定代表人田玉民投案后称其并不是真正的投资人和实际控制者。承德县检察院迅速介入,查清除法定代表人田玉民外,还有真正幕后投资人王颖。
经查,2004年,王颖的姐姐王丽在承德县百货商贸城投资经营歌都KTV,后王丽出交通事故死亡,被告人王颖以其父名义接管歌都歌厅。后迁入承德县下板城珠源路七彩桥市场铁路边的二层楼处,歌厅名为歌都KTV,2006年5月取得营业执照。
2006年2月,承德县公安局领导找王颖的丈夫赵明月(时为公安局干警)谈话,说明公安局干警家属不得经营娱乐场所。王颖为避开此规定,在征得田玉民同意后,将歌都法定代表人由王颖父亲变更为田玉民。
“11·14”特大火灾案发后,承德市消防支队防火监督处于2007年11月28日认定:歌都歌厅与足疗城隔断封堵,不符合防火要求。
公诉机关认为,田玉民身为歌厅法定代表人,王颖为歌厅投资人,对歌厅的安全生产措施管理不到位,致使多人在火灾中死亡,应当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