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邢台电(记者张会武、卢玉辉 通讯员兰平、之伯)开发商收取了消费者商品房预售款后,经常有开发商违规挪作他用,给消费者带来损失。10月10日,记者从邢台市有关部门获悉,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结合本地实际,邢台市拟出台《邢台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款,是指预售人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时,由承购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预付款、房价款(包括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保证金等各种款项。邢台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是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邢台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处是具体实施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的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预售人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应与预售款开户银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和监管机构签订《邢台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书》,建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办法中提到,商品房预售款只能用于购买预售商品房工程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施工进度款,法定税费和依工程进度按比例归还本项目银行贷款,不得挪作他用。开户银行支付给预售人预售款时,应依据经开发管理机构确认的预售商品房工程形象进度款清册,按照预售商品房单体工程每层封顶后的进度支付本层的款项。施工进度款直接支付到承建商、材料与设备供货商的银行账户;法定税费和依工程进度按比例归还本项目银行贷款的,直接支付到收款单位的银行账户。
预售人不按规定使用预售款项的,由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建设项目的监理单位提供虚假的建设项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完成证明,造成预售人因超前超额支取商品房预售款而影响工程按期竣工等问题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开户银行未将预购人按揭贷款直接划转监管账户,或未收到监管机构拨款通知书而擅自支付商品房预售款,导致工程无法竣工及其他问题的,须承担相应法律和经济责任,并取消开户银行资格。
据悉,为充分体现以人为本、开门立法、立法为民、构建和谐社会的立法宗旨,真正做到聚民智、合民意,邢台市法制办业已通过邢台政府网( www.xingtai.gov.cn ),全文刊登该《办法》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修改意见可通过书面、电子邮件或口头方式向邢台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科反馈。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08年10月31日。通信地址:邢台市红星街139号。办公电话:(0319)3288900。电子邮箱:xt3288900@126.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