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承德电(记者尉迟国利 通讯员高冠军)兴隆县的孙先生在买房时合同约定建筑面积是87平方米,可实际交房时却多出了9平方米,开发商于是以合同中未作约定为由拒绝承担其应该承担的部分,这可让孙先生犯了难。多亏县消协的帮助,孙先生才讨回了说法。
兴隆县的孙先生于2007年7月3日与承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订立了购买该县宜馨佳苑小区的商品房合同,合同约定所购房屋建筑面积为87平方米,并于2007年为孙先生办理了房地产契税证和房屋产权证等相关手续。但到商品房竣工验收时,测量实际建筑面积比房产登记面积超出了9平方米,于是售楼处找到孙先生,要求其补足超出登记面积部分的房款。
孙先生认为,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他愿意承担3%以内部分的钱款,而超出3%的面积应当由开发商自行承担,但开发商以合同中未作约定为由拒绝承担。无奈,孙先生只好向县消协投诉。
消协工作人员找来宜馨佳苑小区售楼处负责人张经理进行调查询问,刚开始开发商以种种理由驳斥,但消协工作人员向对方耐心细致地分析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相关条款,并站在房地产开发商的角度对其中的利害关系进行了分析,最后张经理被县消协工作人员打动,承诺孙先生只需再承担3000元房款,其余部分由开发商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