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承德电(记者陈宝云) 购房前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对双方权利和义务的约定,是彼此真实意愿的表达。近日,购买承德市晨都花园小区房屋的部分业主们向记者反映,开发商逾期数月才交付房屋,当业主们要求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给他们赔偿违约金时,开发商却以各种理由推托。
2005年8月份,冯先生与晨都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合同约定“甲方预计2005年12月31日将房屋交付乙方使用,最迟交房时间为2006年5月31日(以最迟时间为准)”。2006年5月底,冯先生从开发商处得知,由于楼房的相关配套设施仍未完工,交房日期要延迟,“开发商当时承诺会按合同约定进行赔偿”,冯先生说。
2007年4月30日,等待11个月后,冯先生终于被通知可以接房了。随后他到开发商处领取了房屋钥匙,并向开发商提出关于逾期交房的相关赔偿事宜,“但找了好几次,开发商都以各种理由推托。”记者从冯先生拿着的合同上看到,如果逾期,甲方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并于该商品房实际支付之日起10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6月1日,冯先生告诉记者,他们仍未领到违约金。据冯先生介绍,像他这样的业主还有不少,目前他们选出的业主代表正和开发商交涉此事。
6月1日,记者采访了晨都花园小区售楼处的一位女性工作人员,这位工作人员称她不了解此事,随后说了一个电话号码,让记者打过去了解情况,然而此电话始终无人接听。
一位律师说,如果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出现纠纷,购房合同便成了主要的法律依据,其中的每项条款都具备法律效应。所以买卖双方切不可无视合同上的约定,否则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