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蔡艳荣 通讯员张领军)16岁的初三学生小高课间将同学小张殴打致伤,因此小张家花去近一万元的医疗费、交通费和护理费。日前,被打学生将打人者告上法庭,同时也将学校列为被告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打人学生的父母依法对受伤学生进行了赔偿,而学校没有承担赔偿责任。
■事件回放:课间学生打架引发伤害
2007年9月15日,井陉矿区某中学发生一起校园伤害事件。初三学生小张(17岁)和小高(16岁)在课间因看试卷发生争执,小高踢了小张肚子两脚。老师赶到现场后,制止了冲突,对二人进行了批评教育,要求小高向小张赔礼道歉,并送小张到附近乡卫生院进行了初步检查。两天后,小张感觉腹痛难忍,转院到井陉矿务局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腹部软组织挫伤、浅表性胃炎,损伤的外部原因为腹部受到打击。15天后,小张出院。经法医鉴定,小张的伤情为轻微伤。
小张家一纸诉状将小高的法定监护人高父及学校告上法庭,要求双方互负连带责任,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2400元。
■被打学生:要求学校、打人者承担连带责任
作为儿子的法定监护人,小张的父亲认为,学校管理教育不严,才会使儿子在学校受到伤害,因此学校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学校认为自己没有过错,不同意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学生在校期间,学校负有管理教育的义务。学生在校园内受到伤害,学校是否承担责任的依据主要在于学生受到的伤害过程中,学校是否存在过错。本案中,该学校为规范学生的言行制定了较为完整的规章制度,且经常对学生进行法纪教育,尽到了管理职责。事发前,校方未曾发现当事学生有打架苗头,也无法预见到这两名学生会在课间打架,所以学校没有责任。小高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故意致伤小张的行为后果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小高应承担赔偿责任。因小高系未成年人,赔偿责任应由其法定监护人承担。
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小高父母赔偿小张4500元,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学校无过错不担责
主审法官认为,在许多家长的认识中存在一个误区:把孩子送进学校,学校就应承担学生在校期间受损害的一切责任,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学校在学生校园伤害事件中是否承担责任的依据是学校是否存在过错。学校在学生校园伤害事件中承担的是过错责任,也就是说,学校无过错则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