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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作弊未被授予学位 大学生状告母校讨学位


时间:2008-6-4 8:07:01 来源:燕赵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蔡艳荣 通讯员赵梅红)大学生因为考试作弊没有取得学士学位,起诉到法院。近日,石家庄市裕华区法院审结了这起学位授予纠纷,一审判决被告河北某高校(以下简称学校)撤销对学生王风(化名)作出的不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决定,在判决生效后60日内召集本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王风的学士学位资格进行审核。

■纠纷:大学生作弊不被授学位

原告王风是一名2003级大学生,2006年,王风在考试中夹带纸条进入考场,考试结束收卷时被考场老师发现,学校以此给予王风记过处分。2007年7月10日,毕业之时,学校以王风不符合学位授予条件为由未授予其学位证书。2007年12月4日,王风向裕华区法院提起诉讼,称自己已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标准,请求法院判决学校授予其学士学位。

法庭上学校辩称,根据该学校2002年制定的《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对王风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程序合法,决定适当。该细则明确规定了,作弊的学生将不被授予学士学位。

■法院:学校的文件规定相互矛盾

法院经审理认为,国家实行学位制度,王风系被告学校的大学毕业生,王风毕业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可以被授予学士学位。而作为国家授权的学士学位授予机构,该学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组织相关人员对王风的毕业成绩、毕业答辩等材料进行审核,以决定是否授予他学士学位。学校做出不授予的依据是《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试行)》系2002年学校制定的,该依据并未收录在2005年9月编发的《学生手册》中,且与该手册中该学校的《××大学学位授予细则》不一致,该学校对王风作出不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意见依据错误。

因此法院依法判决:学校撤销对原告作出的不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决定,学校在判决生效后的60日内召集本校学位评定委员对原告的学士学位资格进行审核。

办案法官最后提醒说,学校应该善于引导学生,使之真正学有所成,惩罚是教育的一种手段,而不是唯一手段。作为大学生更应珍惜来之不易的学习机会,为将来激烈的就业竞争打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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