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考生请注意--- 符合条件考生"借考"仍可获10分加分
我省多年来对于少数民族考生都有高考优惠照顾加分,但随着跨区域考生逐渐增多,少数民族考生加分问题也遇到一些新问题,近日,省招生委员会、省民族宗教事务厅联合下发文件,对我省少数民族考生“借考”优惠照顾问题做出详细规定。
据介绍,关于少数民族考生参加高考优惠照顾问题,我省多年来的政策规定是,少数民族自治县的少数民族考生优惠照顾10分,散居的少数民族考生优惠照顾5分。其实质是具有少数民族自治县户籍且在本县报考的少数民族考生照顾10分,其他的少数民族考生均照顾5分。而随着高中教育改革,部分地区允许跨区域上高中,一些地方出现了学籍地与户籍地不一的情况,并涉及到了高考的报名问题。我省规定,省内跨市借读的考生经借读地市招办同意可以在借读地报考;市内跨县是否可以借考,由各市招生委员会确定,并允许少数不能回户口所在地报名的考生借考。
省招生委员会、省民族宗教事务厅在近日下发的通知中规定,从2008年起,少数民族自治县的少数民族考生优惠照顾问题,按下列规定执行:1、具有少数民族自治县户籍的少数民族考生在本县报考的,持县民族工作部门的证明信经招生考试部门审核、公示后可优惠照顾10分。2、对具有少数民族自治县户籍的少数民族考生在其他地借考的,须持本县民族工作部门的证明信和户籍证明,到户口所在地设区市民族工作部门签署意见,经借考地招生考试部门审核、公示后可优惠照顾10分。
(本报记者搜集整理)
来源 河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