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马南)在省会上大学的小斌(化名)2007年“十一”期间给一电器品牌做临时促销员,然而至今仍没有拿到工资。劳动监察部门表示,此种情况可由学校出面为小斌讨薪。
1月2日,小斌向记者介绍了自己打工的遭遇。去年“十一”其间,小斌为某品牌电器做临时促销员。“当初说的工资是一天50元钱,没有签合同。”之后,小斌没能立刻拿到工资。“现在已经是2008年了我也曾经问过几次,但是负责人却表示,现在还不能确定什么时候给工资。”
记者从劳动监察部门了解到,因为在校学生中心身份仍是学生,本质上并不属于劳动者,因此不受《劳动法》的调整。在校学生勤工俭学遭遇欠薪问题后,应该由学校出面向用工单位讨要学生的工资。如果用工单位仍不给,学生可以向法院起诉。
劳动监察部门提醒在校学生,在选择兼职打工时,最好通过学校统一组织。如果是个人求职,应事先确认用工单位是否具有合法资质,以免被骗。同时学生在工作前,最好和用工单位签订一个协议,将工作内容、工资标准等写清,这样一旦遭遇用工单位欠薪需要诉讼时,协议可成为一个有力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