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蔡艳荣;通讯员张丽、王蓓) 省会某职业中学学生李军18岁,在学校安排下到某公司实习,不想在实习中,左手的3个手指被机器截断。在赔偿问题上,李军的家属多次找实习单位、学校,未果,李军遂起诉到法院。3月16日,李军终于拿到了桥东区法院的一审判决:判决实习单位赔偿李军残疾赔偿金27852.8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石家庄某职业中学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004年8月,李军考入石家庄市某职业中学学习机械加工技术专业,学制3年。去年3月,学校安排李军到河北某实业有限公司实习,时间为3个月,并收取了他每月80元的管理费,实习单位收取了李军500元保证金。同年4月李军使用剪板机切割铁板时,不慎将左手食、中、环三指剪断一截。实习单位将李军送往省三院治疗并支付了医疗费。经河北省医科大学第三医院诊断为:左手2、3、4指外伤;左手食指末节缺损;左手中、环指中位指以远外伤缺损。李军的伤被石家庄市第一司法鉴定中心评定为七级伤残。在赔偿问题上,李军与学校、实习单位很难达成一致,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伤残抚慰金32944元、精神抚慰金30000元。
审理过程中,学校认为,原告李军的实习期应是一年。对学生的管理,学校派人定期进行管理。学生离校前还进行了1个月的岗前培训包括思想教育等;到企业后,也进行了安全教育。原告在公司实习期间,该公司把原告当作一个新入工厂的职工,并没有当作实习生,待遇和普通职工一样。李军的残疾赔偿金不应由学校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应赔偿。
实习单位认为,本案应由劳动部门按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仲裁处理,法院不应受理;原告是在籍学生,且学校和原告在就业协议中,注明定期派指导老师定期管理,并收取管理费80元,原告到其公司实习,实际上是学校委托其代为技能培训的关系,因此学校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二被告签订的协议中,注明负有同等的责任,如果其公司负有责任,应该和学校平分。
法院认为,李军作为石家庄市某职业中学在校学生,学校安排他到河北某实业有限公司实习,在此期间原告受伤致残,河北某实业有限公司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石家庄市某职业中学所举证据尚不足以证实其完全尽到了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故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残疾赔偿金,应根据原告的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同时根据原告的年龄、受伤部位、伤残程度,亦应适当考虑精神损害抚慰金。河北某公司收取原告的500元保证金,应予退还。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