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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 1、大陆居民申请应邀前往台湾的,由常住户口所在地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工作所在地与户口所在地不属同一级地市公安机关管辖的,也可由工作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申请; 2、大陆居民申请因私前往台湾的,由申请人前往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未满16周岁和七十周岁以上的可由其直接亲属或其监护人代办); 3、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大陆后申请前往台湾由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二、需提交材料: 1、交验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交验本人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定居国外的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2、交验《台湾地区旅行证》原件和复印件; 3、省市台办出具的赴台教育证明; 4、应邀前往台湾的,提交“国台办”的“赴台”批件原件及复印件或经省政府“台办”确认盖章的复印件,在非户口所在地申请的提交工作证明,在验暂住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经“国台办”经济局审核立项前往台湾进行经贸交流活动的,提交“国台办”经济局关于就邀往来台湾立项批复原件; 三、赴台证件的补发 1、提交证件丢失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2、证件换发提交原持有的往来台湾通行证,证件损毁的,提交证件损毁说明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