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省会张女士因高血压住院治疗,住院后,张女士想起自己入了商业保险,于是通知了平安保险公司并提出理赔申请,但平安保险公司以张女士投保时“没有书面告知”健康状况而拒绝赔偿并单方面解除保险合同。
2004年9月8日,张女士与平安保险公司签订了《鸿祥2003型人身保险合同》及《平安附加住院收入保障保险合同》、《平安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平安保险公司应在张女士因病住院治疗后,向张女士给付含住院收入、住院费等费用在内的保险金。
2008年7月3日,张女士因高血压住院治疗,住院后,张女士及时通知了平安保险公司。张女士在出院后提出理赔申请,要求平安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2600余元,但平安保险公司提出,在投保的时候,张女士曾做过尿检,并且尿样中含有尿蛋白,怀疑当时患有肾炎,并据此认为张女士在投保时没有明确的书面告知这一情况,拒绝赔偿,并单方解除保险合同,退还部分保费(张女士交纳保险金共13000余元,保险公司只退还6000余元。)。
原来,张女士在2004年确实做出尿检,但是检查后并没有住院、手术或进行其他治疗,医生开具的药品也没有购买,而是采取休养身体的方式,在半月内身体基本康复。在投保的时候,她明确的告诉了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吴某,自己曾做过尿检,尿样中含有尿蛋白,但是业务员表示这种情况也可以入保,于是双方签定了保险合同。
记者就此事电话采访了当时为张女士入保的业务员吴某,她说“她(张女士)告诉过我她体检了,说没住院也没治疗,也没有服过治疗高血压的药”。她说没有看到体检化验单,张女士也没有告诉她尿样中有尿蛋白。
平安保险公司理赔处工作人员认为,公司根据张女士的保险合同,认为张女士在投保时身体是健康的,而张女士的尿样中含有尿蛋白,据此公司做出决定:“经审核,被保人投保前存在有影响本公司承保决定的健康情况,而在投保时未书面告知,严重影响了本公司的承保决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作出上述决定。”对于张女士所说的保险业务员承诺这种情况也可以入保,他们认为这种口头承诺不能成为理赔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