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蔡艳荣 通讯员张丽 韩颖)因保险业务员失误,入了一份保险的薛先生退保时退得两份保险金。日前,桥东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不当得利案进行宣判,判决被告薛先生给付业务员王某不当得利2万元及利息。
王某是一家保险公司的业务员,2002年薛先生通过王某与这家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一份,投保一份分红险,保险金2万元,并于当日在储蓄所将2万元交纳,保险期限5年。交完钱薛先生在客户留存联和银行留存联上签了字,业务员王某在银行留存联(第二联)上也签了字,该联说明栏第三条写明“10日内凭此收费凭证换取保险单和保费发票”。可4天后,薛先生因故提出要退保,王某同意了。王某告诉薛先生,自己已将2万元保险金交到公司了,先自己垫款2万元退还给薛先生,并收回了薛先生的银行客户留存联。薛先生随即把退得的2万元又存入银行。
因考虑退保影响年度业绩,王某并未给薛先生实际退保,薛先生的保险合同及发票和银行凭证等均在王某手里。2006年薛先生意外收到保险公司的“分红保险红利通知书”,于是,2007年薛先生电话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合同丢失,并到保险公司正式挂失,再次取出2万元保险金及红利和利息。王某知情后起诉到法院,要求薛先生返还不当得利2万元和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薛先生投保合同等证据一直由王某持有,在收到“分红保险红利通知书”后不久,薛先生才电话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合同丢失。且经过法院在银行查询,证实确如王某所述薛先生在2002年退保当日就存入银行存款2万元。通过分析相关证据,法院认定王某确已将2万元保险金给付了薛先生,可薛先生现在又领取了全部保险金及分红。于是判决薛先生收取王某的2万元系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名词解释
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非法定原因,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如售货员多收了货款、大雨把甲家鱼塘的大鱼冲到了已家鱼塘、拾到遗失物据为己有等。